除爆炸品、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裝外,危險貨物的包裝按其防護性能分為:
I類包裝 適用于盛裝高度危險性的貨物;
II類包裝 適用于盛裝中度危險性的貨物;
III類包裝 適用于盛裝低度危險性的貨物。
蘇州危險品運輸公司各類包裝應達到的防護性能要求見本規則附件三"包裝型號、方法、規格和性能試驗".各種危險貨物所要求的包裝類別見該貨物明細表。
首先,危險貨物的包裝(壓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裝另有規定)應按本規則附件三的規定進行性能試驗。申報和托運危險貨物應持有交通部認可的包裝檢驗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證明書"(格式三),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其次,盛裝危險貨物的壓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裝應符合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壓力容器應持有商檢機構或鍋爐壓力容器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書;放射性物品應持有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裝件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格式四)。
再次,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水路運輸的特點,包裝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包裝的規格、型式和單件質量(重量)應便于裝卸或運輸;
(二)包裝的材質、型式和包裝方法(包括包裝的封口)應與擬裝貨物的性質相適應。包裝內的襯墊材料和吸收材料應與擬裝貨物性質相容,并能防止貨物移動和外漏;
(三)包裝應具有一定強度,能經受住運輸中的一般風險。盛裝低沸點貨物的容器,其強度須具有足夠的安全系數,以承受住容器內可能產生的較高的蒸氣壓力;
(四)包裝應干燥、清潔、無污染,并能經受住運輸過程中溫、濕度的變化;
(五)容器盛裝液體貨物時,必須留有足夠的膨脹余位(預留容積),防止在運輸中因溫度變化而造成容器變形或貨物滲漏;
(六)盛裝下列危險貨物的包裝應達到氣密封口的要求: